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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6-01-08浏览:219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益实践活动是指学院承接的国家、省、市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任务,由学院选派学生参加的各类演出、竞赛等实践活动。

第二条学生代表学院学校参加公益实践活动必须经学院组织选派或同意。任何个人未经学院同意而私自组织和参与的活动不纳入范围。

第三条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由学院指定负责老师。负责老师核实参与学生名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名单在活动结束后报送学院教学秘书。

第四条学生因参加公益实践活动或活动前排练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持学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任课老师提出因公请假。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按时返校上课,若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得批准请假而缺课者,按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及活动前排练纳入艺术实践课程管理,并严格考核。公益实践活动、排练时间由负责老师报送辅导员和学院教学秘书处备案。活动、排练期间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六条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及活动前排练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持学院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向开课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第七条参加公益实践活动及活动前排练的学生原则上均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排练演出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专业课程考核可单独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授课教师具体执行。公共课考核由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后报教务处审批后确认。

第八条在专业竞赛等实践活动中积极备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院按其所获名次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音乐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

                                    2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