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林子鸿发布时间:2016-06-23浏览次数:3851


闽师学工〔2016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秋季普通高校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4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省财政承担76%,学校承担24%。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金额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生活节俭,无不良消费习惯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宣传发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束后,各学院要通过班级、年级会议、张贴文件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助学金工作。

(二)学生申请:根据时间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严格把关,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班级、资助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发放表》报送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复核。

(四)学校审批: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在复核各学院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班级、资助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于学校评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转入由获助学生本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学校有权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管理由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闽师学工〔2007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