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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13-01-15浏览:451

 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切实规范、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239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范围

1.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在校全日制非在职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且不属于第一条第2款所列人员),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⑴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⑵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⑶推迟毕业的研究生;

⑷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

⑸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3.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位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国家奖学金。

三、推选名额

根据每学年学校下达指标推选。

四、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专业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公共课程无不及格;

5.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在学校认定的A类、B类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或被录用;

⑵在CSSCI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或被录用;

⑶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⑷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⑸在具有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大学学报或国家级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或被录用;

⑹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包括室内乐、重奏)在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专场演出1小时以上(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主办)(相当于A类出版社出版著作20万字);

⑺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专题录制播出(以中国广播报、中国电视报节目预报文字为准)15分钟以上(相当于A类论文1篇);个人参加国家级(中国文联、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主办)专场演出(1个节目相当于A类论文1篇);

⑻参加教育部、文化部、中国音乐家协会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三等奖以上(不含集体项目成员)或参加教育厅、文化厅、福建省音乐家协会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二等奖以上(不含集体项目成员);

⑼同等条件下,成果首先按等级高低择优推荐,其次按数量多少择优推荐;

⑽同等条件下,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优先推荐。

五、评选程序

1.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解释等工作。

2.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比事宜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且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院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3.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所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名单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需保密的外)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和之后的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追缴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理者;

2.推迟毕业的研究生;

3.因故中途退学、休学者。

八、本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