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事项依据 | 1.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4〕1号); 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高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 4.《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共服务事项有关意见的通知》(闽审改办〔2016〕15号)。 |
申报类型 | 1.师范类毕业生改派 ①2013年及以前的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就业、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到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办理; ②2014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改签手续到当地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办理。就业单位为省属单位的,毕业生改签手续到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非师范类毕业生改派 ①省内毕业生待就业改派为省外就业; ②省属和中央在闽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流程 |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决定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即办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就业报到证原件; 5.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其中的一份证明材料)。 |
注意事项 | 1.毕业生到厦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南京、广州和广东省属等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当地就业工作部门核准盖章的同意接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就业一年内调整到其他单位就业或调整为待就业的,需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存放人才服务机构需提供《档案接收函》或《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 4.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改为就业的,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相关表格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站下载)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教育厅 |
责任部门 | 行政服务中心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
联系电话 | 电话:0591-87091625、87091611、87091603、87091605 |
监督电话 | 电话:0591-87091465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