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2018年省拨“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奖补项目参照此办法开支有关经费。
学生工作处
2019年2月25日
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专项经费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的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经费指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类)经费,省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奖补经费,以及其他校内外各类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发展的经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用于项目实践相关业务费和材料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一)办公与材料费。指在项目实践过程中消耗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总额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0%。
(二)图书及其他小额设备。指在项目实践过程中购置相关图书资料,及各类单价在500元以内的用品,报销时发票必须加盖学院的“科研资料登记专用章”,不做资产登记。总额不超过奖补资金的10%。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实践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总额不超过奖补资金的20%。
(四)印刷/文献/信息传播费。指项目实践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项目宣传推广费等各项费用。总额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0%。
(五)资源开发与运行维护费。指项目实践过程中涉及到的专用软件购置费,网站、系统、程序开发和使用费、项目运营所需的基础建设等。总额不超过奖补资金的50%。
(六)学校统筹支出及其他支出。指与项目实践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等。总额不超过奖补资金的20%。
第三章 开支程序
第四条 学校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批次拨付有关经费,首批经费发放前,项目团队填写经费预算表,经所属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送财务处备案。项目指导教师对经费的开支负监督责任,由第一指导教师协助团队做好经费的报销手续。
第五条 经费开支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和合同,由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院章。发票抬头需为“福建师范大学”(纳税人识别号:12350000488001209F)。
第六条 经费下拨后,项目负责人自行在学校财务处综合服务平台上填写经费报销单,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确认,在“管理部门”栏签字、加盖院章后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经费采用实报实销制,不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予以中期评估,团队需提交已报销经费清单,并对经费后续使用计划做出说明,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调整幅度不超过20%。凡出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或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对划拨经费予以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类)省级项目经费管理沿用《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师财〔2017〕35 号)予以开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